第98章 刑审2

雪映红梅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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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9章 刑审2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围绕争议事实和如何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

    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法官道。

    “我们认为,被告人赵玉田当街刺伤履行职务的公职人员,造成公职人员死亡,现证据确凿,且被告人供认不讳,被告人的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马尾辫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法官看向赵玉田。

    “人是我杀的,但是我不是故意杀人,我承认有罪。”赵玉田目光依旧呆滞,显得很平静。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法官说完,冷冷的看了一眼方轶。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赵玉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其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也希望被害人家属能够接受我作为辩护人的诚恳致意。

    (死者为大,作为辩护人,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向被害人表示哀悼,最起码能让家属感到受到了尊重,不至于激化矛盾。同时,也为接下来发表辩护意见做铺垫,不至于将矛盾引到律师身上)

    针对起诉书,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发表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不合情理

    从案件的起因上看,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更谈不上冤仇。从公诉人提供的监控录像可以看的出来,当时现场突然陷入混乱,双方都比较激动,存在一些推搡的行为,现场有三四个人企图控制被告人,被告担心自己的三轮车被没收,同时也怕被抓,情急之下拿起三轮车上的折叠刀向前刺去。

    从公诉人提供的录像来看,被告人的刺杀动作并不是针对被害人的,而是情急之下的随意的刺杀,是想摆脱身边人的纠缠。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显然不合情理。

    二、被告人使用的刀具并非管制刀具

    辩护人提醒合议庭注意,被告人用来刺伤被害人的刀,并非是专门买来打架斗殴的管制刀具,而是折叠水果刀,这种刀在市场上便可以买到,五六块钱一把。

    通过录像可知,在当时异常混乱的情况下,情急之中刀会刺到哪里,刺到那个部位,被告人并不清楚。所以被告人根本不存在故意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害人被刺身亡并不是被告人刻意追求的结果。

    三、被告人存在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

    事发后,被告人离开案发现场并不是逃避罪行,而是去了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交的笔录里有相关内容的记载。

    被告人被控制后,曾询问过被害人的情况,当听到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非常后悔,几次写信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家属,由此可见,被告人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是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

    四、激情犯罪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人是在情急之下,突然向前刺出折叠刀。其行为,完全是在强烈感情支配下的,为了自保而导致的犯罪。

    五、被告人其情可悯

    庭审时,辩护人向法院提交了村委会、学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等证明可以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无暴力倾向。虽然生活困难,但被告人并未抱怨,也未起坑、蒙、拐、骗及抢夺之心,完全靠自己自食其力。

    被告人来到县里卖水果,是被生活所迫,尽管他用尽全力,但其生活依旧窘困,收入微薄。

    尽管生活窘迫,但被告人始终保持善良纯朴之心,无论多么贫穷,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为了获取利益而去伤害他人。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方轶深吸一口气,调整了下情绪,这可是一条人命啊。

    “辩护人是否已经发表完意见?”主审法官见方轶没有表示,问道。

    “没有发表完。”方轶觉得他应该再说点什么,否则心里总是感觉堵着慌:“我的当事人不过是一名卑微的贩夫走卒,在被称为文明的城市里引车卖浆。

    作为一名律师,辩护人,我非常想问诸位法官、检察官,当一个人眼看着唯一赖以生存的饭碗被打破,即将走投无路,面对绝境,请诸位将心比心的想一想,你们会不会比被告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作为法律人,我们最终的目标要让这个社会更加的和谐,还是让它更加的惨烈?

    生命只有一次!

    发言完毕。”

    方轶说完后,偌大的法庭寂静无声,生存还是死亡,这是一个永远的问题。

    如果被告人是穷凶极恶的歹毒,法官会没有任何心里压力的判处他死刑,立即执行。但是今天的被告却是一个普通到不能再普通的普通人,没有凶狠的嘴脸,也没有狠辣的心肠,刑庭的法官们沉默了,辩护人抛出来的问题,法条里找不到标准答案。

    最终还是主审法官打破了沉默:“双方还有需要补充的辩论意见吗?”

    “没有。”双方回复道。

    “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被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赵玉田现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后陈述。”法官的眼神中闪过一丝复杂。

    “就在事发当天,我奶奶得知我杀了人突发脑溢血,走了。我不仅害死了被害人,也害死了我的奶奶,我的一时冲动毁了两个家庭,现在的我已经没有家了……”说着,赵玉田再也抑制不住,泪水如洪水一般涌了出来,泣不成声。

    ……

    “本法庭经过公开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审理结束。

    现在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稍后进行当庭宣判,把被告人带出法庭。”主审法官敲响法槌后,合议庭集体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