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9章 诉讼

万事如风 / 著投票加入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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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月所在的报社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告是老太太的几个子女。

    因为老太太的事情被李月曝光,导致他们几个的日子特别难过,走在路上都会被人指指点点,工作也丢了,不甘心的兄妹四人把报社告到了法院。

    他们的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报社的批评文章基本内容严重失实,而且在文章中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大大降低了原告人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其人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兄妹四人名誉权的侵害,导致他们失去工作,而且日严重影响了他们常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报社承担停止侵害,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万元。

    这一桩案件引起了轰动,究竟是报社的报道失实,还是这几个人诬告。

    庭审当日,原告律师陈述:被告报社在11月4日的报纸第二版发表了一篇题为“诬陷好人导致老人病情恶化不孝子女丢下老人医院等死”的报道,报道中,明确写明了原告的姓名,称原告诬陷好人,导致老人突发脑溢血,医院催缴费用,原告因为逃费全部消失,在他们口中的冤大头缴费之后,医院却因为找不到家属签字,无法给病人手术,导致老人只能躺在医院等死。

    原告律师称,报道中称原告诬陷好人就是第一个不实之处,原告在送老人去医院的时候因为没有带钱,警察让李超去缴费的时候才没有出声,她是打算回家拿钱还给李超的。

    第二个不实之处是,报道中说原告扔下老人在医院等死也是不对的,当时因为老人病情突然恶化,他们几个家属回家为老人治病凑钱去了,不是不回来,况且,原告第二天还是到了医院准备签字的。

    第三不实之处是,报道称老人在医院等死,而事实上老人第二天下午就自己回家了。而且,该报道一经刊登,就有无数网站转载,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恶劣影响,如今,该片报道影响了原告四人的工作(都丢了工作),而且日常生活也受到了极大地影响,原告的社会名誉收到了极大的损害。

    作为被告,报社收到法院的传票,当时就请了律师,律师找李月了解了具体情况,并把当日老人被撞倒的目击证人,以及后来的旁观者都找来了解情况,还找到了当日在场的110巡警,确认李月的报道基本属实。

    在医院巡警误认为李超是肇事者,让他去交费的时候,老太太的女儿没有向警察说明情况,而是保持了沉默。李月的报道中说,当时的情况,作为知情者,还是当事人的女儿,她保持沉默就给巡警的造成李超是肇事者的错觉。这个猜测,医生和110巡警都可以作证。

    至于老人病情恶化,是因为她的几个子女的谈话,老人的儿子李超垫付了医药费,老人的儿子不仅不感激反而认为李超是冤大头。李月是根据医生的描述,没有添油加醋。

    老人经过抢救,病情稳定了,需要家属缴费的时候,这些家属们一个个都不见了,也是事实,至于他们说的回去凑钱,这是他们的说法。

    李月认为他们是故意逃费也有事实依据的,电话自然关机是偶然现象,这几个人的电话不可能同时没电关机,况且是关机一整天。

    老人的女儿第二天到医院要求签字售书的时候,也没有还钱的行为。因此李月认定他们是故意逃费,说他们把老人扔在医院等死也没错。

    医院的确是下了病危通知书的。在下了病危通知书的情况下,作为家属,即使是回家凑钱,也应该留下人看护吧,而这些人没有一个留下来,以至于需要手术的时候,居然找不到病人家属签字。

    报社领导把一切经过了解清楚之后,觉得这是一个扩大报纸影响力的机会,这次诉讼报社肯定是能够胜诉的,作为新闻机构,他们的报道没有歪曲事实,作为这场影响巨大的官司,一旦报社胜诉,他们报社的名声就会更上一层楼。

    最后领导拍板,全力以赴,打赢这场官司。他们请来了人证,包括事发当日的目击者十多个,还有当时的巡警、医院的方正医生。

    法院开庭当日,旁听的人坐得满满的,根据原告律师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辩护律师逐条反驳并请证人陈述了当时的情况。

    辩护律师就老人第二天下午痊愈回家的情况,请了方正医生向法官大人讲述当时老人的病情,医生向法官出示了老人的病历,当时老人的病情,已经是生命垂危,经抢救病情初步稳定,需要手术治疗的时候,家属们都不在医院,护士、医生都先后给家属打过电话,这几个人的手机一直都是关机。

    后来老人是在李超的照顾下,病情好转,第二天才取消了手术。后来老人痊愈出院,医生把这其中的原因归结于老人的体质和李超的按摩。

    最后,就李月的报道使用了实名,律师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报社使用实名报道,是为了寻找到这几个家属,是希望认识他们的人看到报纸以后,督促他们尽快到医院为老人手术签字。

    就原告律师称报社的报导导致原告四人失去工作,并对日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要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被告律师则辩称,被告的新闻报道,文章内容完全属实且没有不当评论,不存在对当事人的侮辱、诽谤行为,

    作为新闻机构的重要职能就是作为舆论工具,只要新闻机构所批评、评论的事实与公共利益有关且评论是公正的、善意的,监督主观上是出于善意和诚意的,而且是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的,是公正的舆论监督,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双方律师就对报社是否对原告存在名誉权侵害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老太太赶到了法院,请求出庭,老太太在法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他们不管自己死活丢下自己在医院,记者报道提到这几个不孝子女的名字是为了救命,他的几个子女状告报社是无理取闹,至于他们遭到社会的谴责那是罪有应得。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胜诉的报社以整版篇幅报道了庭审过程及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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